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是
一、法治信仰认同普遍缺失。这是一个最为严重而又被熟视无睹的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在现实生活中不过是一个概念现象、一种实用工具,甚至没有被广泛认知,更不要说被普遍信仰。一些领导干部在施政过程中,常常考虑的是GDP、看得见的政绩或民心工程、上级领导的满意度、协调甚至是媚顺舆论媒体,依法治市(县、区)、依法行政自然而然地成了摆设。现如今很少有不强调依法行政的,他们甚至会认真讲,只是不会认真对待。二、法治权威远未形成。桃李无言,下自成蹊。人们不信仰法,也在于实践中,法治没有形成应有的权威。法治一直在受到各种挑战,并且似乎还没有胜利过,更不用说显得强势。在影响地方和基层的事务中,法治无论如何排不上前列。本来“法治”或“依法行政”应该是理念、精神,而不是事务,但常常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报告中成为一项具体事务。从量化工作而言也不能说不科学、不应该,但就其排位来讲,肯定在较后的文字里出现。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行政状态,法治给人的力量还是输给“人治”。三、法治氛围整体淡薄。任何社会活动都与其环境密切关联。如前所述,不少地方党政领导的关注点其实不在法治,在我们这个强调“让领导满意、放心,让群众满意、舒心”而重在“领导满意”(因为即便群众满意了,领导不满意也白搭)的施政思维中,难免分出轻重缓急,无形中“法治”的思维就淡了,氛围当然也就淡了。而事实上,依法行政所处的环境也比较尴尬,一方面被较高期待,另一方面则被不信任、不支持、不宽容。特别是一些关系到公民个体切身利益的执法过程,往往进行得不顺利,大大增加行政成本,甚至付出形象代价。与此同时,人们骨子里固有的传统的“官本位”或是“权本位”思想至今还大行其是,没有真正形成崇尚法治的氛围。再看看我们享受的法治之文化。满眼、满街的是商业广告,法治广告和栏目相形见少,有的地方几乎是全面让位。我们参与的活动如果不是统一的要求,几乎不会与法治相关。文艺是人性的、煽情的、冷峻的、嬉皮的、批判的、娱乐的,如果要找和法治关联的,就要很费心思地专门找,而且找得到的作品几乎很少关心法治精神。电视剧上常有警匪片之类,主题很正义、正气的也有,但多数更关注剧情的娱乐性。这也难怪,法治如果不找到看点或卖点,几乎很难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整个社会实际消费和享受的文化作品和产品中,法治类作品或产品只占极小的份额。这对于广大的公民来说,受教育的频率和强度显然偏低了。四、法治文化投入缺乏机制和保障。文化建设无疑需要投入。但文化已经市场化,我们不能责备非财政资本的投资者和工作者没有把他的作品创作成一部完好的法治作品,毕竟投资的目的首先是利润。问题是,谁来创造影响公众的法治文化产品,谁有这个当仁不让的责任,谁应该投资。当然是政府。遗憾的是,法治文化建设在地方被“轻”被“缓”了,几乎很少有地方政府会把法治文化建设当重要工程做的。我们常看到公路、广场、体育馆场、剧院被当作民心或民生工程列入日程,甚至是举全市(县、区)之(财)力,加班加点赶进度,但没有听到哪里的党政领导把法治文化建设列进了工程项目表。地方党政领导往往关注了“文化建设”的形,而没有关注建设的实(内容)。因为要繁荣的文化太多,一地的一届政府怎么做得了,于是大家乐得装糊涂,绝不想再为“法治文化建设”专门规划专门投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财政不列支,政府不主导,长此以往,法治文化建设的处境难免成没有封地的王子,穿着黄马褂,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五、依法行政主体缺乏组织约束机制。除了历史文化的原因,为什么主政者的执法主张、执法行为与执法理念之间会形成落差?组织约束机制失位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么讲会令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不满意,因为实在地讲,组织人事部门在这方面的努力是自发的、巨大的,而且确有刚性举措,但我们要探讨的是实际效果。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是否优秀,是否有作为,本来很难把握,当前我们往往从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但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怎么体现在考评体系中就有难度了。特别是对于“没有执法权”的公务员,如何评价其法治能力?几乎没有依据。但在整个公务员体系中,没有具体执法权的人数巨大。这些人虽然不具体执法,但可能会决策执法、监管执法、保障执法。对这部分人,在法治考评时,往往是凭印象或虚拟为优。这刚好说明,许多行政人员游离在法治考评之外。而即便是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以其行政过程、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适当作为法治水平考评依据,已然不够全面。执法的效果如何,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仅是一时的社会效果,还有长远的社会影响。对这个层面的关注,公务员的组织人事考评体系显然不够。共产党是执政党,面临如何执政和长期执政的问题。依法治国是执政理念,不可能不体现在组织人事制度这个关键环节中,毕竟“干部是决定性因素”。那么,在抽象行政行为暂时没有法律调整之前,法治理念和能力纳入组织考评就显得尤为重要。党委政府如何行使非法律调整的权力,如何规范约束抽象行政行为,其实对于法治的权威和信心至关重要,比如行政决策、行政审批制度、经济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收费等等,如果让这些行为游离于组织考评机制之外,即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再体现依法,也难拢住群众游离于法的心。六、依法行政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的挑战。中央政法委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地方政府执政执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发展和维稳的任务都相当繁重。比如信访问题,“维稳是硬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莫不重视,为了缓解矛盾,中央、地方都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为了解决信访问题,地方受到高压,总结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用人民币来解决”等经验,因而措施服从于结果。各个部门纷纷在各种“特殊敏感时期和日子”无可奈何地急于处理一些历史问题和社会矛盾,但往往不能坚持公平正义,常常求助于亲情伦理,亲戚宗族,最终都以政府出钱了事,将法与理的和了稀泥。“上访就有理”、“政府最怕上访”成为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同。这种变态的文化认知,无疑成了法治精神的最大伤害。之所以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在于文化具有导向性、先进性和渗透性。不认知、不重视、不投入、不弘扬,法治便没有文化可言,依法行政便不会有执法氛围,法治被信仰便是无稽之谈,依法治省、治市(县)便是纸上谈兵。如是这样,难免空谈误国!因此,必须从领导特别是地方首长做起,认真思考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真诚信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率先垂范,做法治文化建设的倡导者、践行者。如是这般,则重造法治信心,再造法治权威,建立法治秩序有望。领导干部认识上的误区是制约其法治文化素质提高的重要原因。虽然大多数领导干部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但是现实当中仍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文化素质缺乏应有的重视,认为法律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这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认为懂业务是硬条件,学法律是软要求。有的领导干部只重视经济工作,看重业务工作,认为在业务上要多下些工夫,学通弄懂,这样有利于出成绩、出政绩,对职业发展有利。法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平时用不上,不学法、不懂法照样可以把工作做好,需要法律时再学也来得及,不行可以请律师及懂法律的人来帮忙。二是认为学法、懂法是法律部门领导干部的大事,是其他部门领导干部的额外负担。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学法、懂法是法律部门干部的工作需要,对他们来说,学法、懂法、用法是一项很关键、很重要的事情,而其他部门的干部职工有自己的专业及本职工作,不从事实际的法律工作,学不学法,懂不懂法不是什么紧要的事情。三是认为领导干部从事的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学法、守法是群众的事。不少领导干部认为,党政部门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党政部门的工作是日常的工作,不必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有的领导干部将法治视为管理者的特权,仅仅当作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搬出来用一用,对自己不利时就搁在一边。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缺乏信任,认为老百姓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秩序,滥用法律条例,与政府“作对”,与官员“捣乱”,应该多学法,自觉守法,把普法工作看作是对老百姓的单向的法制教育。四是没有从正面认识和理解法律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反而认为通过多年的普法,使得老百姓动辄上法院去告政府或官员,“不那么好管了”。这些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消除,不仅影响领导干部法治文化素质的提高,还会影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进程,也损害了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是
(一)法律知识匮乏
不少基层干部在用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这是法律知识匮乏的集中体现;基层领导干部,因从事事务性工作时间长,需面对群众处理的纷繁复杂事件较多,总是抱怨工作压力大,应酬接待多,没有时间学习;基层领导干部因为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心猿意马驰骋八方,觉得自己权柄在手,叱咤一方,根本无视法律的束缚。
(二)守法意识缺失
综观现在的基层领导干部,常以一知半解的方式和自以为是的心态,不按法律办事,不守清规戒律,喜欢按习以为常的方式行事;面对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些人不断去寻找规避、变通、突破的空间和可能,使法律法规被践踏,成为一种摆设;规章制度被架空,沦为一纸空文;基层领导干部不遵纪守法实施的腐败犯罪,犯罪行为的消极后果是不确定、或然的,而给其带来的好处是急功近利、实实在在。
(三)法治精神涣散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毋庸讳言,由于法律的至高地位和至上权威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和执行,人治传统并未销声匿迹;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对法治口头承认,行动违反;原则承认,具体违反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有的领导干部潜意识里,视法律为工具,而没有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造成当代青年法治意识淡泊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措施来改善这个问题?
1.缺乏法律教育
2.社会现象导致
3.道德滑坡
4.对法律信任度不高
【摘要】
造成当代青年法治意识淡泊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措施来改善这个问题?【提问】
1.缺乏法律教育
2.社会现象导致
3.道德滑坡
4.对法律信任度不高
【回答】
有什么具体的措施来改善这个问题?【提问】
1.开设法律意识课程
2.加强法律意思教育
3.展开心理教育
4.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回答】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想要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有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
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1、抓好课堂教学,注重明理导行课堂教学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品德课、社会课、政治课,老师应善于采用形象化手段,结合学生年龄特点,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尤其是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青少年、儿童利益的内容。另一方面其他学科教师应把自己所任学科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使学生明确国家法律与自然科学的法则、定律一样,不遵从就会出问题,同时发挥法律常识考核和学生操行评定的诊断、激励、导向功能,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指导学生言行。2、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培养良好习惯抓好课堂教学的同时,组织大量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3、在校内,班团队会、国旗下讲话、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我校就在德育活动室举办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图片展。学习《国旗法》后,模拟天安门升旗仪式改革我校升旗制度,组建国旗班,配备新制服,校外聘请部队战士训练了仪仗队,开展争当国旗手活动。每日升旗,同学们无论正在干什么,总能目视国旗,肃立敬礼,潜移默化中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4、统一家庭教育,形成教育合力。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西方一些腐朽思想也乘虚而入,侵蚀人们的心灵,常见一些家长借口生意忙,顾不上,对孩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也有的家庭教子不严,对子女姑息迁就,怂恿子女用武力解决同学间的纠纷,甚至亲自赤臂上阵;更有的家长财大气粗,动不动要与老师法庭上见,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为此,我们每学期都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子女的正确方法和态度,取得家长的配合,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形成合力,强化了法制教育,提高了教育效果。5、结合“三观”教育,形成法制观念。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形成自觉守法、用法、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制观念。观念的形成仅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够的,必然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学生的法律意识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思想基础上,才能从内心深处自觉产生学法、懂法的需求,自觉捍卫法制的尊严,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清明节,我们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国庆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坚定了学生法制信念。
怎么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权利义务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受到侵犯,青少年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青少年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青少年在课堂上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和自己的切身感受,才能转化为社会认知能力,成为法律意识。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使青少年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在法制教育中应增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危害性的分析及预防的途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如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维权,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应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的方法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因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适用性,必然深受青少年的欢迎,实际的教育效果自然非常明显。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使法制教育的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
青少年是未来,更是希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的精神。这既是新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如何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权利义务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受到侵犯,青少年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青少年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青少年在课堂上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和自己的切身感受,才能转化为社会认知能力,成为法律意识。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使青少年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在法制教育中应增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危害性的分析及预防的途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如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维权,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应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的方法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因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适用性,必然深受青少年的欢迎,实际的教育效果自然非常明显。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使法制教育的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
青少年是未来,更是希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的精神。这既是新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法律知识缺乏。2、权利意识较差。3、法治信心和追求不强。4、守法意识淡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意识淡漠,淡薄区别
一、表现形态不同不懂法是客观的表现形态;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思想意识表现形态。二、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不懂法是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不一定不懂法。三、主观意识不同不懂法是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可能犯罪而不知。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针对人的主观的判断力,如对法律的无知和偏见或藐视、无视、以及忽视主观思想对法律的意识淡薄,知法还犯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何增强自己的法治意识
对于新时代大学生而言,健全法治意识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增强尊崇宪法、尊崇法律的法治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
二要增强规则意识,明确守法守规是每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的基本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当代大学生应当做到懂规矩、守规则、依规范,坚守规则红线、明确法律底线;
三要增强程序意识,明确“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学会依靠程序办事,遵循程序要求,形成程序观念;
四要增强平等意识,自觉维护和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没有特权”,坚持公平正义;
五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维权、护权,尊重和保障他人的权利,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以法律为武器自觉与任何侵权和不法行为做斗争。
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教育功能。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2.导向功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实施的关联程度较大,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3.评价功能。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指社会公众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觉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4.规范功能。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来调整习俗、道德和政策等行为规范,无法调整或调整不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扩展资料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容易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研究表明,大学生中有20%左右存在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一些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形成不良情绪的释放。因此,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首先,要开设心理学相关课程,让学生通过对心理学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其次,学校应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业务来引导大学生开发潜能、完善人格,全面提高和发展自己,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作事前理智思考。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从而抵制不良习俗的侵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有哪些
你好,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如下【摘要】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有哪些【提问】
你好,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如下【回答】
价值取向的偏差
当代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回答】
高校法律教育薄弱
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回答】
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回答】
同学,答案已经发过去了,记得给老师一个赞然后回复1哦。让老师知道你收到答案了哦,如有不懂的,可继续咨询~
感谢感谢,祝福您阖家欢乐,生活愉快,万事如意,再次诚心感谢【回答】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我国社会法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法律意识薄弱是指什么
您好亲,法律意识薄弱是指:一容易做违法的事情。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容易受自己情绪和外人诱导不自觉的,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后悔终生。二是容易想走捷径。做事情不遵守规章流程,沉迷于找人,找关系,想走捷径,最终一事无成,还害人害己。三是容易藐视教育。不让自己的孩子读书,知法懂法,影响下一代。【摘要】
法律意识薄弱是指什么【提问】
您好亲,法律意识薄弱是指:一容易做违法的事情。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容易受自己情绪和外人诱导不自觉的,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后悔终生。二是容易想走捷径。做事情不遵守规章流程,沉迷于找人,找关系,想走捷径,最终一事无成,还害人害己。三是容易藐视教育。不让自己的孩子读书,知法懂法,影响下一代。【回答】
法律意识淡漠,淡薄区别
法律分析:一、表现形态不同 不懂法是客观的表现形态;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观思想意识表现形态。 二、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 不懂法是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不一定不懂法。 三、主观意识不同 不懂法是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可能犯罪而不知。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针对人的主观的判断力,如对法律的无知和偏见或藐视、无视、以及忽视主观思想对法律的意识淡薄,知法还犯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