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

时间:2024-04-24 00:37:06编辑:揭秘君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法则内容:“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呢?

米兰达法则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或称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米兰达法则权利为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米兰达警告的概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什么意思?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本意:如果提审前警官没有对嫌疑人明示这个意思,犯人则可以在法庭上否认自己之前所说的话纯属临胡编乱造,原因是害怕警察逼供,有屈打成招之嫌疑。意思是我之前的言论都是错的,我被警察控制着,这不是我的意愿。
现在的意思发展完善为:你可以保持沉默不言,这是每个人的权利,那么我们会用调查到的证据起诉你,如果你配合招认罪行,也许量刑时会有所优待。但你一旦开口,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如实陈述,并非屈打成招,没有任何谎言,这些证词具有法律效应,将呈现于法庭之上。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出自“米兰达规则”: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扩展资料:米兰达警告的争议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陈堂证供”出自哪里?

这句话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的出处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美国警察执法常用语

我来美国4年多一点 有一点经验吧
看你是说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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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报案 打911 美国的911和中国的110有很大区别 中国人110通了就是喂您好 然后就说什么事情
而美国的911通了以后 他会先说
let me know your excatly please 请告诉我您的准确地址
(至少华盛顿警察都是这么说 我撞车报警都是这样)
然后你要先告诉他准确地址 然后他几分钟就会把你周围的警车调集到你旁边 一般如果你不吓跑 在一些人不少的城市 20 到30秒警车就会出现在你面前
因此建议你去哪玩 都了解下当地的地址 报案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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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察在执法的时候
这个就很复杂的
如果是交通违规 比如超速啊什么的 当你看到后面有警察闪灯跟着你的时候 1是要靠边停下车 2绝对不要出车们 系上安全带 坐在驾驶位置上等警察过来 打开窗户 和他交谈
上来客套几句 how are you啊 good evening啊(我一般超速都是晚上去party路上被抓...) 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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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大的稽查 比如查非法移民啊 追查刑事案件啊
警察就不会像上面那样客气了 一般如果听到警察喊
freeze 冻住 stop 停止 等 都是让你别动的意思
通常会附带 hands up 举起手来 或者 lay down... 放下的意思
比如lay down your gun 放下你的枪.
因为一般这种缉拿都是去抓犯人的 所以估计您也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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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就很难想了 因为我也没怎么犯过罪...不太清楚 一般都是一些交通的小罚款 都很客气的
反正建议您记住最基本的一句话
no english 不会说英语
这样的话 警察就会对你了解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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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突发事件 有警察向你嚷嚷什么的 即使你什么都听不懂 也没关系
千万不要上千连比划带解释的
最简单的办法 嘴里不停的说 no english no english, 然后双手抱头 蹲下. 就绝对没事了 警察不可能看你这样 还开枪 因为你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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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稍微懂一点英语 一定记住一句话
i won't say anything without my lawyer (在我见到我的律师之间 不会说任何话)
嘴里一直说这句就可以
这是在美国最基本的一个尝试 因为警察身上都是有录音机的 一旦你说了任何话 别以为警察听不懂中文 这些都是被录下来的 可以成为之后的各种证词
因此如果您真的就算犯了什么罪 也不要轻易说任何话 知道见到你的中文律师 (如果他们给你找个英语的律师 就告诉他们
i need a Chinese lawyer, and I won't say anything without my lawyer
我需要一个会说中文的律师 在见到我的律师之间 我不会说任何话)
因为见到律师 说明情况 好多即使真的犯罪 也可以把惩罚降低到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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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帮助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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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们来哪啊 来不来华盛顿? 要是20岁左右来华盛顿百度消息我 一块玩 呵呵 我们这中国人不多 没什么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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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是25以上就算了...咱有代沟 玩不起来


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

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
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也有人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抉择时刻》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24小时》、电影《战略特勤组》。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警察随即开枪。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米兰达警告对美国宪法的意义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扩展资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来兰达警告”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警告”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交差。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米兰达规则对美国司法的影响

保持沉默权是哪一条法律

有权保持沉默”,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早就明确了的。为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宪法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但上述那段语录正式的诞生,却是1963年之后的事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保持沉默权是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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