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检产品是什么意思?
免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每年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1、国家免检产品是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免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2、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3、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4、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扩展资料:企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免检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免检产品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免检产品是指国家质监部门在免检期间不抽检他的产品,并不代表他自己可以不进行质检和出具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免检产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二)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鉴于2008年8月以来,陆续曝光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随后检查出各种品牌国产奶粉中均含不等量的三聚氰胺。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二、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
(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
(二)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
一、获得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的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具体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年产最低规模。
二、免检产品审定程序
(一)凡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首先需要保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且该产品需要属于国家规定的免检的34类产品之中,其次企业的是市场占有率需要位于很行业前列,以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在企业知悉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获得免检证书的申请。
国家免检产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
(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
(二)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
鉴于2008年8月以来,陆续曝光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随后检查出各种品牌国产奶粉中均含不等量的三聚氰胺。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法律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二、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免检产品为什么废除
一、国家免检产品废除的原因1.产品免检制度不合法。2.食品免检是对民生不负责。3.产品质量本身是一种动态过程。4.“免检产品”为企业造假提供了便利。5.一些不合格的“免检产品”败坏了中国的_际形象。食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有食品都是不可免检产品。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严格监管。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免检工作已于2008年停止,所有原免检产品都不再享受免检资格,绝大部分企业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处理了已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停止了相关宣传活动,但也有少数企业违反规定继续标注免检标志,且进行不当宣传。为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督促有效期内原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抓紧处理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对于今年年底最后一批到期的54类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他们抓紧处理仍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建议生产企业及时更换或采取适当方式遮挡,同时提醒企业不要再生产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二、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冒用免检标志,或者免检有效期已满仍在包装物上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宣传活动。对于原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仍违反规定,进行相关宣传活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李长江二__八年九月十八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免检产品为什么废除了
一、国家免检产品废除的原因 1.产品免检制度不合法。 2.食品免检是对民生不负责。 3.产品质量本身是一种动态过程。 4.“免检产品”为企业造假提供了便利。 5.一些不合格的“免检产品”败坏了中国的_际形象。 食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有食品都是不可免检产品。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严格监管。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检工作已于2008年停止,所有原免检产品都不再享受免检资格,绝大部分企业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处理了已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停止了相关宣传活动,但也有少数企业违反规定继续标注免检标志,且进行不当宣传。为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督促有效期内原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抓紧处理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对于今年年底最后一批到期的54类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他们抓紧处理仍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建议生产企业及时更换或采取适当方式遮挡,同时提醒企业不要再生产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 二、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冒用免检标志,或者免检有效期已满仍在包装物上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宣传活动。对于原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仍违反规定,进行相关宣传活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法律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 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__八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