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事项

时间:2024-04-14 23:07:22编辑:揭秘君

审计期后事项的意思是什么

审计期后事项的意思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期后事项有两类:一类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类期后事项必须调整会计报表,即调整事项。另一类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在此之后出现的情况。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故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类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称谓不同,且具体的含义亦有所不同。在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而审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定义在前文已经给出。两个定义中与期后事项有关的日期共有3个: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审计报告日和会计报表公布日。从这3个日期的关系可见,会计准则所规定期后事项时间跨度较短,而审计准则规定的时间跨度则较长。


审计上的期后事项包括哪些?

期后事项包括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请参看下面的总结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特点::(1) 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2) 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A.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
B.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C.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D.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会计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相应的损益类科目进行调整,其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直接用相应科目。调整报告年度报表。
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2)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A.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B.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C.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D.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E.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F.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G.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会计处理:在事项发生当期进行会计处理,比如2012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11年的报表,此时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调整报告年度2011年报表,直接计入2012年当期发生金额,影响2012年的报表。

其中这两个选项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在附注中进行恰当披露。


下列有关期后事项审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B,C,D
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因此选项A不正确。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对于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应当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来识别这些期后事项,并根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进行调整还是披露。所以选项BCD正确。


什么是审计期后事项

审计期后事项的意思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期后事项有两类:一类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类期后事项必须调整会计报表,即调整事项。另一类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在此之后出现的情况。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故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类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称谓不同,且具体的含义亦有所不同。在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而审计准则对期后事项的定义在前文已经给出。两个定义中与期后事项有关的日期共有3个: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审计报告日和会计报表公布日。从这3个日期的关系可见,会计准则所规定期后事项时间跨度较短,而审计准则规定的时间跨度则较长。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本准则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或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调整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与会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由于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将注意到的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并提请内部审计人员将其发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必要,应当就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 第三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内部审计工作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特定方面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可能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内容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一)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二) 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三) 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四) 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 (五)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条 在了解与初步评估后,注册会计师如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就有关事项及时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章 评价与测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利用的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 以确定其是否有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的适当性; (二) 相关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适当性; (三) 对内部审计的初步评估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 指导、监督和复核; (二) 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 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四) 内部审计工作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已适当解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和其他类似项目; (二) 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重要性水平; (二)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初步评估; (三) 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的过程及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后,如认为特定内部审计工作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应当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要调整的审计差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 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八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九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 经其他单位审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范围段;
  
   四 意见段;
  
   五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 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 要,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 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二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 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四 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三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十七条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四章审计意见的类型与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 无保留意见;
  
   二 保留意见;
  


上一篇:缩阴器

下一篇:天真无邪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