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时间:2024-04-12 13:09:51编辑:揭秘君

国际私法上的直接适用的法是什么?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适用这类规定,不需要通过冲突法的连结点,也不需要以法律规避或者公共政策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可以直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适用这里强制性法规 .强制性规则一般按照性质和范围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制性保护规则,指强制性规则中专门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的条款,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以及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一方;二是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况三是欧盟法里独有的优先性强制规则国际私法上五大制度的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1、反致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2、识别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3、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4、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5、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国际私法的概念

法律分析:国际私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所涉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适用外国法的限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法律主观:(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三大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法律主观:(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P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类型

法律主观:国际私法中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一般包括有间接调整方法以及直接调整方法,其中直接调整方法指利用直接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2)关于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②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扩展资料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包涵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理解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严格责任。[8]而真正的无过错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

论述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论。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理论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大路法系国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对侵权行为下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所下定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一般采用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和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两种性质。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2.以法院地法为主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一)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则是调整本国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国内民法主体是本国公民和法人。3、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国内民法适用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本国范围内的民事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说到国际上的法则,其实在国内还是有很多大家都比较不熟悉,因为这些法则确实在国内受到影响呀,而且方式这些还是不同,那么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区别。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适用何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以解决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法律冲突法本质上是多法域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法,这与解决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不同。区级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1、区际冲突法实际上就是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区际之间民商事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渊源只能是国内法;2、区际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国内的法律关系,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4、至于冲突范围的结构,就是冲突规范的构成,都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两者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分析:(1) 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2) 司法权的独立。(3) 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凑合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是什么

   问: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校解析答案: 我国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定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4)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刚刚看了10月的成绩,79分,太好了,谢谢刘卫红老师和田之辛老师,课讲得非常好。   太高兴了,我报的课程又过了两门,自从参加校课程辅导以来,我是逢考必过,太感谢了!希望站办得越来越好!最后,再次真诚地感谢站和各位老师们,谢谢!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扩展资料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发展历史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在中国、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用。参考资料: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百度百科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从内容上而言,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法;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从学科分类而言,国际法属于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一二级学科下的一个分科。法律依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0301 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则是调整本国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2、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私法主体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包括国家。国内民法主体是本国公民和法人。3、内容不同国际公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私法适用国家涉外关系里民法和商法中存在冲突的状况。国内民法适用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本国范围内的民事处理。二、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内民法的联系国际私法渊源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际私法立法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有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私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公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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