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银行有办理公务卡
基本上的银行都有公务卡办理,公务卡是单位统一办的,错过整批办理可以向单位财务咨询怎么补办。所在单位不把你列入名单,公务卡功能不能开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为办公务卡注意事项:1、办卡人员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中国银行中央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个人申请表》及《信用卡申请人声明》,不允许他人代为填写。本人签名字体应与本人日后持卡消费签字字体一致。2、教职工在领取公务卡后,必须及时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启用。3、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先办卡,具体实行日期另行通知。4、《公务卡个人申请表(填写范本)》、《公务卡办清单》、《公务卡基础知识问答》、《中国银行公务卡概述》。扩展资料:公务卡有以下三点作用:1、有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因为预算单位不同于企业,企业要靠自身的经营获得运转资金和利润,而预算单位不能靠自己的行政业务活动获得所需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拨入资金完成行政业务活动。而财政资金的来源是广大公众纳税人交纳的各种税金,公众有权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财政资金,确保政府集中财力解决民生问题。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大力压缩公款招待、公务用车以及公务人员差旅费等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把有限财政资金用于民生问题,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2、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预算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推行预算单位以公务卡结算方式取代现金结算方式,实现支付信息的电子化,不仅方便了公务小额支付,而且财政部门能够将公务支出信息统一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的范围,保证每一笔财政支出都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3、有利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减少现金流通。大量现金的使用不仅影响资金流动效率,而且现钞的印制、运输、保管、清分、销毁、防假,消耗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大量现金的使用,为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行贿受贿、金融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不利于改善经济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卡
中央纪检委纪检监察部电话
010-84035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纪委举报电话
纪委举报电话: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于2008年6月26日正式开通,受理群众对党员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2020年7月,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手机站点正式开通上线,范围覆盖全国3500多个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查看详情三、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五、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六、反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请点击此处
村霸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拨打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2389举报。 举报须知:1、受理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3、提倡实名举报(真实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准确联系方式),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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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的可以接受公民投诉国家公职人员吗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设有专门机构,受理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投投诉与举报案件,这也是公民法定权力。现就如何向中纪委举报与投诉常识介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二、受理群众(公民)的投诉与举报是中纪委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纪委信访室的受理范围主要有三类:①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②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三、中央纪委信访室主要受理涉及中管干部违纪问题的举报,如果您要反映地方官员,例如村支书等违纪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议您向所在地方纪委信访举报部门举报。四、有多种信访举报与投诉渠道供选择,且提倡实名举报。①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②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③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④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打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右侧醒目的位置,可以看到“举报指南”)。五、新闻链接:《中纪委让群众举报更畅通 署名举报大幅提升》(《 人民日报 》2015年03月24日 02 版)地址:http://fanfu.people.com.cn/n/2015/0325/c64371-26745996.html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的22个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