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议

时间:2024-04-06 15:18:31编辑:揭秘君

阿猛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阿猛会议主要内容:会议决定撤销两个工委,成立滇桂黔边区党委,同时组编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会议根据中共华南分局确定的“全面发展,重点巩固,配合南下大军解放华南”的总方针,制定了一系列社会、财政、肃反政策,通过了滇桂黔边区行政公署的施政纲领草案。同时部署反“扫荡”斗争和迎接野战军入滇作战准备工作。阿猛镇:阿猛镇,隶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地处砚山县东北部,东邻广南县伍珠乡、珠琳镇、那洒镇,西南与蚌峨乡、者腊乡、干河乡、维摩乡接壤,北与丘北县天星乡毗邻,镇人民政府距县城35千米,行政区域面积529平方千米,清乾隆时期,阿猛镇境域属广南宝宁县。1988年1月,区改镇。截至2020年6月,阿猛镇辖13个行政村; 镇人民政府驻阿猛村。

阿猛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是什么?

“阿猛会议”是滇桂黔边区党的历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为解放云南全省和全边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9年7月6日,林李明与中共云南省工委书记郑伯克、桂滇边工委书记周楠、滇桂黔边纵队司令员庄田等在丘北天星弥勒湾召开筹备会议;15日,中共云南省工委和中共桂滇边工委合并扩大会议在砚山阿猛正式召开。会议正式宣布中共滇桂黔边区委员会成立,按照中央指定,林李明为书记、周楠、郑伯克为副书记。会议推举李明(林李明)、吴华(郑伯克)、庄田、李玉生(张子斋)、郑敦5人为常委,李明、周楠、吴华、庄田、朱家璧、郑敦、李玉生、李弥丰(李雨枫)、欧根、刘清、岳石华(岳世华)11人为边区党委执行委员。推举杨德华、余明炎、杨成明(祁山)、饶华、黄景文、黄知廉(黄平)、陈胜年、李云祥(李德仁)、郭澜波(许南波)、陆子明(杨江)10人为边区党委候补执行委员。会议研究决定了当前的方针、策略和具体工作方案,讨论通过了滇桂黔边区行政公署布告(即施政纲领草案)。后世纪念1985年5月和1993年11月,“阿猛会议”会址先后被列为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4月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首批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994年7月,砚山县委、县政府在“阿猛会议”会址——阿猛小学内建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纵队、中国共产党滇桂黔边区委员会成立纪念标志”;1999年5月在“阿猛会议”会址建立“阿猛会议纪念馆”。

生物多样性大会2021昆明主题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大会2021昆明主题如下:主题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部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共同发布了COP15大会主题“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在云南昆明开幕。穆雷玛说,保护地球上的生命是一个真正的全球性问题,它影响到全人类,也影响到这个星球上的所有物种,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大会的意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在开幕式致辞指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21世纪的一个决定性任务。我们知道,大自然是我们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的基础,生态系统创造了数以万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支撑着我们所有人的财富、健康和福祉,尤其是那些最为脆弱的人群。作为COP15东道国和主席国,中国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积极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中国生态环境部官员表示,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和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生物多样性大会2021昆明主题是什么?

生物多样性大会2021昆明主题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又名《202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或春城之约在云南昆明举办。大会将分两阶段,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和2022年5月17日至30日在昆明召开。同各方共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战略,共同开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进程。2021年10月13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第一阶段会议通过了《昆明宣言》,为新的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创造动力。该宣言的主要目的是反映各方的政治意愿,并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息,表明我们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坚定决心和共识。宣言呼吁采取紧急和协调行动,改造全球经济的所有部门。生物多样性大会2021昆明《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将于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和2022年上半年分两阶段在昆明召开,第一阶段会议将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阶段将以线下会议方式召开2021年9月,在滇池东岸,COP15大会的室外展览展示项目之一宝丰半岛湿地建设已进入收尾阶段。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抵触。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和审查政府规章的职权。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本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分别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综合,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立法规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起草。

  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八条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附有法规案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第九条 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法规、规章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立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省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立法草案的审查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拟订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提出议案。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决定。规章的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办法,但不得采用条例。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就全省共性事项或者跨区域事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八条 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立项。第九条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一)项目名称、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起草的工作步骤和保障。

  项目立项后,应当报送起草说明、条文草案及其注释和立法参阅资料。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国务院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报请立项项目初步审查、汇总后,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年内拟完成项目应当组织立项论证,并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沟通协调。第十二条 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

  (二)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

  (四)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

  (五)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立项。第十三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及其说明,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立法草案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起草;急需、重要的立法草案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草案,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成立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保障和督促指导;

  (二)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分析论证,借鉴省外先进经验;

  (三)在本单位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立法草案内容,书面发送各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立法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听证;

  (五)对立法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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