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关系

时间:2024-04-03 22:33:05编辑:揭秘君

连带关系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连带关系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具体而言,在这种关系中,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因此连带关系中,就应该承担连带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关系是什么意思

连带关系的意思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具体而言,在这种关系中,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因此,连带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关系是什么意思

连带关系的意思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具体而言,在这种关系中,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因此,连带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根据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连带之债和意定连带之债。例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之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什么是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其实就是一个字:tie.
连带关系又分强连带关系(Stong-tie)和弱连带关系(weak-tie).

见相关英文释意:

弱连带理论(weak-tie theory)是由Granovetter在1973年所提出,认为个体彼此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此一连带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强连带关系与弱连带关系,所谓强连带关系是指同一团体内之个体彼此间的连带关系,由于是同属于一个团体且彼此间交叉互动频繁,故讯息的流通十分迅速,但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重复的讯息传递而产生浪费。
而弱连带是指团体与团体间的连带关系,认为若团体中的某一特定个体与另一团体中的个体具有连带关系,则讯息可藉由此一连带关系而来进行传递,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连带中个体的关系型态是属于比较亲密或是彼此互动频繁的,而在弱连带中的连带关系便显得较为疏远且是互动性不强的,甚至只是曾经认识或是曾经见过面而已。在弱连带优势理论中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种是团体多但弱连带少,另一种是团体少但弱连带多,前者由于弱连带少,团体间的讯息流通便比较不热络,个体间讯息的流通局限于个别所属团体内的流通,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有可能发生讯息封闭的情形;相对的,后者是指由于团体与团体间的弱连带很多, 故讯息在整个母体中流通亦显得比较快速。


有连带关系的公司如何解决员工劳动关系

关联企业中,为了加强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往往会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用同一个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及企业沟通运作,也可能会出现普通员工共用的情况,而此种情况即为混同用工。 然而混同用工,处理不甚将会出现诸多弊端。因此本文主要就混同用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予以分析,以便企业客户在公司治理中可防范一二。一、何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顾名思义是相互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公司法上特有概念。然而公司法上所指的关联关系基本以资本联结为基础,然而在劳动法领域或讨论混同用工时,则需要将关联企业的外延扩大,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均采用扩大解释。在此,就何为劳动法领域上的关联企业予以分析:1、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 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2、财税法上的关联方 财会法上的关联方,系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除了公司法上所指称的控制关系外,该处又增加以重大影响关系的角度予以认定。而且其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予以明确规定。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事实上,国税总局就关联关系,规定得更为具体: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3、其他标准认定的关联企业 除从公司法和财税法所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外,还应当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近亲属、同乡、同学等关系,办公场所是否在一起等因素。二、混同用工(一)何为混同用工 如前所述,关联企业,主要从控制关系的角度予以认定,包括股权参与、资本渗透、合同机制、人事控制、表决权协议等方式。而不论是股权参与、资本渗透或是其他方式,其表现出的资本联结最终也将表现为对人事的控制。 因此,在关联企业中,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共用同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劳动法领域就表现为同一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除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关联企业因为主营业务相近或互补,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关联企业间共用普通劳动者的情况也极为普遍,在劳动法上称之为混同用工。(二)法院如何判定混同用工1、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 在实务中,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多有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 1) 劳动合同签署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 ( 2) 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 对此需要考虑、判断其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判断是否属于混同用工的情形。2、混同用工的判定方式 混同用工,通常表现为企业间员工的借调、劳务派遣、从事异地工作、从事促销工作等方式,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关键是判定是否与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1) 劳动合同角度; 原则上,一名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首先需要了解是否签署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关联企业中的哪一方签署。同时了解订立劳动关系时的合意,即当时如何约定的。然而,不论是否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法院也并不会将合同作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 2) 薪资福利角度: 除劳动合同外,还需考虑薪金、加班费用以及福利津贴等的发放单位,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以及享受的年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日福利是依据关联企业的哪一方制度。( 3) 劳动管理角度: 除前述两点外,需要辨析招聘单位是哪一方,劳动者与关联企业的哪一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了解劳动者具体是为关联企业中的哪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哪一方的劳动管理。(三)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 在涉及混同用工的案件时,关联企业均应参加诉讼或仲裁,如有遗漏,应予以追加,即关联企业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当法院依据前述判断标准认定关联企业间存在混同用工的,且认定关联企业的一方与劳动者存在单一劳动关系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而关联企业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办理转移档案等事务性事宜的,为避免产生二次纠纷,一般由涉案的关联企业同时出具。三、如何避免混同用工 如前所述,关联企业为了加强企业间的管理、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会出现所谓的 “混同用工”情形。然而为了避免混同用工的出现,关联企业应当依照法院对混同用工的评断标准严格控制混同用工情况。 首先,需要将劳动合同签署方、薪资福利发放方及劳动管理设定方予以统一。即劳动合同签署的企业,向劳动者发放薪资福利,而劳动者接受该企业的劳动管理,主要遵从该企业指示而提供劳动。 其次,企业应当妥善使用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此种用工方式是作为传统用工方式的一种补充,主要用于三种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岗位。并不适宜除此之外的其他岗位。因此对于非属于该三性的岗位,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恐造成行政处罚。 第三,对其关联企业或集团间派遣员工常驻关联企业的,应当及时就相关情形约定清晰,包括:出差频率、工作事项、出差补贴等。


跟朋友一起喝酒出交通事故他们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 和朋友喝酒出车祸需要承担责任,开车人的责任与喝酒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同喝酒后交通事故其他人有连带关系吗?

一同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他人是否有连带关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1、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劝阻无效执意要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无责任;2、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两个股东都为国企,那么这个企业是国企吗?

是国企。股份制企业中只要国有资本总占比达到绝对控股就是国企。国有资本参股(不控股)公司则不属国企范围。如果只有两个股东,且两个股东都是国企,那么无论哪个股东绝对控股这个企业都还是国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企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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