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历任行政长官是哪些人?
截止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共有5任,分别如下:
1、第一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时间: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时间: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扩展资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如下: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来香港特首是哪几位
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香港特首有5任,具体名字及任职时间如下:
1、第一任董建华: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华:任职时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3月12日至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任职时间2005年6月2日至2005年6月21日;
第二任续任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30日。
3、曾荫权:任职时间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任职时间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5、林郑月娥:任职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扩展资料
林郑月娥简历
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1957年5月13日出生,大紫荆勋章,毕业于嘉诺撒圣方济各书院,其后升读香港大学。
1980年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同年加入政府成为政务主任,并于2006年9月晋升为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
2007年由公务员转为问责官员,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成立的发展局局长。
2012年6月,国务院任命其为香港政务司司长。
2017年3月26日,当选为香港第五任行政长官人选;4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布国务院第678号令,任命林郑月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
201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誓就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新闻—人物简历:林郑月娥
“香港特首”什么意思?
第一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董建华!这就是特首!全名叫!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执行官!
香港回归后的几任特首名字
董建华
曾荫权
梁振英
香港特首都有哪几位?
截止2019年10月,香港特首有五位,分别是:
1、董建华(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华(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续任特首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2017年7月1日至今
扩展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此时的代理即为署理行政长官,履行行政长官职责,对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署理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