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广电
一名小伙在一家连锁烤肉店消费后,觉得不好吃,就在烤肉店相关的网络宣传视频下发表评论,称商家使用了“合成肉”,结果被商家起诉。
那么这位小伙的评论
到底是合理差评还是侵权呢?
去年,小曾到一家连锁烤肉店用餐后,觉得不好吃,还拉肚子了,他怀疑是店里的肉有问题。
后来小曾在刷短视频时,看到这家烤肉店又开了新店,还有博主发了宣传视频,于是他在这些短视频下方评论,发表了一些负面评价,比如“这家全是合成的” “重要的事说三遍,合成肉!全是假肉”等。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婧怡:
这家连锁烤肉店认为,消费者的评论侵害到了它的名誉权,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对方赔礼道歉,将赔礼道歉的视频置顶,并且赔偿相关的损失,包括他们推广宣传的费用损失、律师费以及一些必要的差旅费用等等。
但小曾认为,他是在消费体验过后,根据自己真实感受给出的评价,并不是侮辱诽谤。法庭上,烤肉店所属公司提交了肉品购买凭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证明使用的食材不是合成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梳理了小曾在各个短视频下方的评论。其中,涉及到食材口感的评论,法官认为这是属于消费者消费之后,对商品服务的主观评价,在合理范围内,商家应该接受并改进。
但小曾没有经过核实
就指责商家使用“合成肉”的评论
是不合理的
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婧怡:
他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在相关的视频下面发表评论,确实是会引发不知情的公众可能看了评论之后,对这家餐饮公司产生误解,认为商家有可能使用了假冒伪劣的一些肉制产品,确实有可能给这家公司造成名誉上的侵害。
基于小曾发表的评论阅读量不多,损害后果相对比较轻微,法院最终判决,小曾删除发表的不当评论,并发表道歉视频,连续置顶七日,同时赔偿烤肉店所属公司共计1.3万多元。
来源/特区新闻广场 记者/杨林 王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