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海事件真相
胡文海是山西一个村庄的人,原先是他们村子里包煤矿的矿老板,刚开始包了几年,发了一笔小财,随后他们的村官以招公标的名义把胡文海恶意排挤下去,接机贪污几百万元,还暗地里要除掉胡文海。
1、胡文海直言后悔没杀干净和警察的对话揭露胡文海事件真相
警察:你知道我为什么抓住你吗
胡文海:你知道,我杀了一些人。
警察:杀一点?你杀了十四个人!
胡文海:超过十四!
警察:你说多少人。
胡文海:我记得十七。
警察:十四人死亡!
和警察的对话揭露胡文海事件真相
胡文海;我不记得还有活着,我拉那些人看谁似乎没有死,然后给两枪,看情况还没杀干净。
警察: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对警察微笑)我知道,我必须偿命。
警察:你后悔不后悔 胡文海:为什么不后悔呢,杀了一个串门玩的娃娃,还有就是该杀干净的没杀干净
警察:你还想杀死
胡文海:那些人。
警察:为什么你是杀人凶手
胡文海:当他们村支书和村主任,他们至少有五百万的肆意挥霍在那三年。三个煤矿让他们卖两。我没有一个在城里。他们恨我不能想我去死。1999年6月19日,我去了现场水,和我兄弟,其中一人被杀,三把铁锹扔到我的头的借口下,与我争论,我缝了几十针。如果不努力,早让他们搞死了(村支部)派人来找我私了,我是不做的。
从那时起,我有一个杀心,是原终于准备开始今年三十夜,然后看春节晚会,能杀干净。6月19日,我叫XXX村会计让他们写做了多少腐败,他们没有做。当有一个警车路过,xx很生气,指着他的额头说:“文海,有本事朝这里打。”我给了他一个开枪打死了他。他以为我不敢。没有办法。
山西杀人犯胡文海事件真相是什么?
1993年,当胡根生任村支书时,胡文海曾经承包过3年村办的大峪口煤矿,据几位村民讲,也不知什么原因,胡文海还白白多包了两年,由此胡文海发了一笔大财。五年后即1998年初,大峪口村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将煤矿重新承包,由于别的村民出价高,村干部决定将煤矿交与他人经营,但胡文海执意要以原价续包,作为一名村干部,胡根生自然不可能答应胡文海的无理要求。从此,胡文海便恨上了胡根生。
1999年,乌金山镇供销公司经理贾润全,找胡文海商议向反贪局举报大峪口村煤矿“3年少报5万吨产量,偷漏税100万元,少交管理费25万元”的情况。举报后,稽查处去了五六趟太原(大峪口煤矿的煤运往太原销售),查不出证据,此事就不了了之。贾润全被刘海生(原煤矿矿长)打了两拳。
1999年6月19日,胡文海因浇地一事,与本村高彦书、高彦堂兄弟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斗,在争斗中,胡文海头部被铁锹劈伤而住进医院。当晚,高彦堂全家4口因害怕报复当晚连夜搬走。胡文海从医院回来的第二天,原支书胡根生去他家里,说受村支书李利生(高彦堂姐夫)所托,前来调解此事,许以2万多元作为调解费。胡文海认为有幕后指使者,要求指出幕后指使。但高彦书说没有。
胡文海坚信这绝不是什么“浇地纠纷”,因为他从小性情暴躁,是大峪口村的强人,很少有人敢惹,胡家又是村里大户,而高家兄弟是从河北省井陉县迁移此地的,独门小户,两家平时没什么矛盾,浇地当晚亦未发生口角。但从高家兄弟的动作来看,他们是要把他“往死里闹”,所以,胡文海认为高家兄弟背后一定有人指使;他们是要“暗杀”他胡文海,“杀人灭口”。胡文海在侦察期间供述:胡根生(原村支书)曾经说过:“大峪口村除了胡文海敢告我,谁还敢告?”据此,胡文海推测,胡根生一伙认为是他指使贾润全等人告状;把他除掉,就没人再敢告状了。
此后胡文海还曾打过高彦苏三四次,逼他说出受谁的指使,但高彦苏没说。
胡文海认为此事系村干部胡根生、刘海生、李利生等人背后指使,便生报复之念,并购买了消防斧,后又向被告人刘海旺索要炸药3.7公斤,雷管5枚。胡文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从1999年6月19日和高家兄弟因浇地发生口角,他们拿铁锹劈了我之后,我就下决心要查清是谁参与劈我的,并准备全杀了他们。第一我暗中调查是什么人参与的;第二前年买了两张假身份证,准备逃跑时用;第三是问刘海旺要了一包炸药和几个雷管,万一杀人后跑不掉准备自杀用;第四是买了一把消防斧;第五是乱花钱,大肆嫖娼、吃喝,把挣的钱全花了。
1999年6月19日被劈伤后,胡文海就起了杀心,剩下的日子不过是在寻找证据,等待机会。他曾设想过在除夕之夜大开杀戒:“等春节晚会一开始,我就干,一个也跑不了!”他曾经计划杀人数量多达45余人。
可以说,这时的胡文海已经成了一个高度危险人物。
2001年,大峪口村再次竞标煤矿,胡文海仍然没有承包成功。胡文海认为这是村官从中捣鬼。
2001年1月份,胡文海拿到了村煤矿1992~1993年度的工资表。胡文海通过这个工资表的查账,得出村官贪污500万的结论。侦查期间供述:“我看见这几年他们大致贪了500多万。我看到他们贪污了这么多,就不想陪他们一起死了,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于是胡文海又挨家挨户地跑,共得到大峪口村121名村民包括党员和干部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不过这个签名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未有资料说明。
胡文海在侦察期间供述:他最早找到的是乌金山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
贾润全说:“胡文海告状前,我告诉他两条经验:一、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专门去告,而不能捎带着告。二、还得有资金:出去要坐车、吃饭,必要时还得买点小礼。文海在村里承包过煤矿,知道得比我多。我说你可别像我,告了个没结果。”
结果,8个月过去,没有任何相关方面进行回应和处理。
一审庭审中,胡文海盛赞省纪委、省公安厅的接待人员态度热情,办事迅速:“对我的上访材料,省公安厅迅速批到晋中市公安处,公安处1个月后批到榆次区公安局,结果,公安局整整压了5个月……”
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这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乌金山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据胡文海说,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
2001年10月26日晚7时许,胡文海指使刘海旺以调解为由将胡根生和原村煤矿会计李继先后骗至自己家中。胡文海和其弟胡青海威逼殴打胡根生、李继二人书写所谓的“贪污”材料,因二人不从,胡文海持双管猎枪和刘海旺持消防斧将二人押出门外,向西行至胡文海之父胡广智家大门外时,李继因听到附近过往车辆的警报声而突然反抗,胡文海先打死李继,又瞄准胡根生,因猎枪哑弹,胡根生上去抢枪,与之反抗,胡文海又令刘海旺持消防斧劈伤胡根生,胡文海再补了一枪,胡根生装死躲过一劫。胡文海给了刘海旺1000元现金后,刘海旺逃离现场。之后,胡文海杀性大起,在近3个小时的作案时间内,先后将本村张敬林等12人杀死,并致3人重伤。在总共14人被害身亡者当中,年龄最大的71岁,年龄最小的仅10岁,其中两人是村干部。[2]
胡文海杀人后,返回家中,与胡青海说了杀人之后,拿上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骑自行车沿偏僻小道一路逃至太原许西村后,将自行车扔掉,换乘一辆绿色的夏利出租车。被正在建设路盘查的职工新村刑警中队民警抓获。
被捕后的胡文海,坚称自己为除贪官而杀人,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文海为报复杀人,判处胡文海、刘海旺死刑,胡青海无期徒刑。
在被胡文海打死、打伤的17人中,只有胡根生,李利生,刘海生、高彦书是“浇地纠纷”被胡文海认为要杀他的人。其它人跟胡文海并无深仇大恨,如原村长冀金堂、村民胡三计、胡福龙等,他们只是被胡文海认为曾经“散布谣言”,说过“胡文海不是东西”及“劈死他活该”之类“坏话”,或者只是与胡根生关系过密,而被他悍然屠戮。事后,胡三计之子胡俊林认为:我和胡文海是不出五服的本家,如果有意见可能是因为他结婚时我没有上礼。
在法庭上,胡文海解释说这叫“捎带”:杀一个是死,杀一群也是死,既然如此,何不趁此机会,把自己看不顺眼的人统统除去!胡文海的想法,实在错得厉害。撇开法律的严峻惩治不谈,这种滥杀行径,带给胡文海的也只不过是一时快感而已,其后果绝不会如他所预期的那般是“赚了”—那几名被他“捎带”的受害者固然死得太不“划算”,而胡的滥杀,则凭空为自己多添了几户真正的仇家,这笔仇债必定由他的亲人承受下来,并终此一生,甚至世世代代,都要生活在仇家环伺之中,而遭受“随时可能被寻仇报复”的精神折磨。 很显然,如果没有公正严明的法律来维持秩序,谁也挡不住仇恨的种子在受害者家属心中发芽,任何“报复”与“反报复”的残暴行为都随时有可能发生。
2001年10月26日21时许,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村民胡文海在自家门前开枪打死村煤矿销售员李继,并勒令旁边的刘海旺用消防斧将原村支书胡根生劈伤。之后,胡文海又开枪射击,再伤胡根生,胡根生装死逃过一劫。刘海旺伤人后,因恐惧逃走。胡文海孤身一人,持双管猎枪继续报复杀人。他依次来到村会计张敬林家,杀死其妻和次女。到光棍汉高彦苏家,杀死高彦苏;到前村长冀金堂开设的小卖部,杀死冀金堂,打伤其妻胡拉弟;到村民胡福龙家,杀死胡福龙及其妻;到村民胡三计(也是胡文海的本家大伯)家,杀死胡三计、他的儿媳以及儿媳的两个妹夫;到村煤矿矿长刘海生家,打伤刘海生;到前村支书李利生家,杀死李利生及其妻女。在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内,胡文海相继枪杀14人,枪伤3人。
2001年12月2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26血案”,并当庭宣判: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两罪并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青海(胡文海的二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省高院驳回。2002年1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处大会”,宣布了对3名案犯的终审判决。10:30左右,胡文海、刘海旺两人被执行枪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海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属胁从犯、犯罪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胡根生的陈述,在胡文海与胡根生夺枪的关键时刻,胡文海指挥刘海旺劈胡根生,刘随即动手。有证据证明刘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挥作案而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胁迫作案。故其所提系胁从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另外发案后刘海旺确曾让贾明亮向“110”报案,但其没有说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实,并在他人报案后仍继续逃跑,并无归案的意思表示,无法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故该条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